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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程序的過程

(壹)法院調解程序: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個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都以兩種方式開始:

1,以當事人申請開始;

2、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據職權進行調解。

法官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說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做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以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做準備。

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可以由合議庭或者合議庭中的壹名法官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壹名法官獨任主持。

(二)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雙方就具體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官可以提出建議供雙方參考,但不能強迫雙方接受該建議。雙方或者壹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名。

(3)調解結論是整個調解過程的最後壹步。無論調解結果如何,法院調解員都不能私自幹預。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1,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2.調解失敗,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調解程序,恢復審理,及時作出判決,但不宜長期作出決定。

法院的調解方法和技巧如下:

(1)調解環境。

1.壹般情況下,我們的律師代理離婚案件時,壹般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采用調解的方式。在訴訟之前,我們壹般會邀請對方或者對方的律師進行調解,討論離婚事宜。壹般來說,我們會約在咖啡店或茶館。這些地方壹般都比較優雅友好,比嚴肅的律所環境更容易促進雙方的交流。調解時,禁止單方面去對方當事人的住處,否則如果有糾紛或誤會,律師很難說清楚。

(2)調解語言。

調解的時候,盡量給對方壹種中立感,律師也要抱著調解的誠意,不要壹味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談觀點、講道理。與對方談判時,盡量用友好的語言溝通,避免用威嚴、傲慢、冷淡的語氣與對方溝通。同時,在調解中,不要對雙方的是非發表更多的意見,而要著眼於分歧,縮小爭議。

(3)調解技巧。

調解時,先找出分歧,篩選爭議焦點。找出雙方分歧的原因和縮小差距的方案。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進入調解人的頭腦。調解步驟要不留痕跡,最終保護雙方權益。抓住雙方爭議的焦點後,就可以找到雙方的相似點和解決爭議的途徑。適當宣傳自己的和解想法,出示相關法律規定,與雙方探討調解思路和方案。在調解中,要註意營造調解氛圍,把握調解時機,把握調解原則,註意案件雙方的人格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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