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有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就是對刑事判決進行監督,保證法院判決的合法性,維護我國的司法尊嚴。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三個途徑是:
1,出庭。庭審是審判活動的核心活動,因此對庭審活動的監督是刑事審判監督的重點之壹;
2.庭外調查。受理訴訟參與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包括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詢問證人。列席審判委員會;
3.審查判決和裁定。依法對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程序是什麽關系?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程序含義相同,沒有本質區別。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
目的是通過再審和作出判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如發現有錯誤,有權將本院的生效判決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發現各級法院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責令下級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