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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配壹個債務人的多個債權人的執行?

法律主觀性:

債務人有壹個以上債權人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債務人是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法院的分配程序。壹般被執行的財產按債權比例分配。2、債務人是法人,在符合破產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按照采取強制措施的順序獲得清償。3、債務是法人的,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按破產程序進行分配(壹般按債權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以執行變價所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

法律客觀性:

5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幾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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