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確實不能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無論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計活動結束時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的最終流程就是按照判決書執行。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但如果妳有能力拒絕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是:1,申請材料不全面;2、2年以上驗收的實際效果。另外,應該接受。對於1條,補充材料即可;對於第2條,需要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