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是指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而暫時不能繼續進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壹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義務的;
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況是指: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標的,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歸屬的;
(四)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五)被申請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
(6)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判或者再審的,執行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暫緩執行裁定,暫緩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二百壹十三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執行,但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案件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