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總承包和分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與分包的關系
分包商應向總承包商支付管理費。壹般情況下,雙方相互約定,行業內壹般支付壹三個點,大部分是兩個點。甲方指不承擔管理費的分包。因為今天中標過程中工程量清單中有“總承包服務費”,這個總承包服務費包含了甲方指定分包商應向總包商支付的服務費。
分包商的進度計劃必須根據總承包商的計劃進行編制。總承包商應將分包商的進度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範疇,協調好總經理和副經理的關系,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的關系,協助分包商解決項目進度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三,建築工程總承包與分包的安全關系
總承包商負責安全控制,分包商服從總承包商的管理。總承包商負責審查分包商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商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商提出安全要求,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幹的分包商應責令停工整改。總承包商應統計分包商的傷亡情況,按規定上報,並協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規定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商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證明並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承包商報告傷亡事故,參與調查和善後處理。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