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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止執行後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壹、執行法院不執行怎麽辦?法院不執行的,可以在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後半年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異議。二。關於執行措施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但需要註意的是,此時也是有期限的,即提交執行申請後的半年內,而不是法院不執行後的半年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執行: (壹)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繼承義務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繼承的;(三)執行標的滅失的;(四)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五)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壹條* * *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返還財產;無法恢復原狀或者返還財產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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