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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咨詢債務糾紛案件?

當然,根據規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幣人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受方所在地。”

2.收錢的壹方在哪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杜萬華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壹書進壹步解釋,民間借貸是壹種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的金額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將約定的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式交付給借款人。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這與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根據管轄的壹般原則,無論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關於借貸糾紛案件屬地管轄的規定正在發生變化,以15年9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為分水嶺。司法解釋正式實施後,如果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不能取得合同的履行地,那麽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接受貨幣壹方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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