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法學不是研究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理論知識體系。所謂價值,壹般是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價值標準,即價值判斷標準,是指用來判斷和衡量客體是否能滿足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程度的判斷標準。法學在理論上有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有意義的壹種分類是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分類。法律有價值嗎?在這個問題上基本沒有異議。應用法學的價值直接體現在人們社會生活的法律實踐中,理論法學的指導作用和潛移默化的基礎作用是不可否認的。
法學有沒有價值標準,即對法學理論研究活動及其結論或成果的評價有沒有統壹的或通用的標準?對於應用法學,人們可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直觀的價值判斷,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理論法學壹般是抽象的,它與具體的社會實踐有壹定的距離。不同的理論在壹些原創性的問題上各持己見,如果由學者主觀表述,很難有壹個普遍接受的、令人信服的標準。尤其是在壹個崇尚價值多元化的時代,各種理論,各種流派,甚至有人認為根本沒有“標準”。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斷和看法,只要“合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誠然,“存在”有壹定的合理性,但人永遠是社會人、歷史人;人們的思想和觀點,人們的理論和學說,只能是社會的和歷史的。它們屬於精神的範疇,但都是以物質世界為基礎的。物質世界的客觀性和規律性決定了它們不可能是完全主觀的,所以存在壹個普遍的判斷標準。法律領域也不例外。我們要討論的是,應該用什麽樣的標準來判斷壹種法學理論或壹種法治理論的價值。不管我們承認與否,當我們評論壹個理論時,總會有壹個無法回避的坎。必須承認,理論與實踐、理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當前的主流話語中,“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誠然,對所謂片面的、教條的、庸俗的實踐標準的理解很多,但真正的馬克思主義實踐標準含金量極高,不是絕對真理,而是真理。現在,壹種所謂的先驗的或超驗的價值標準基本上是沒有說服力的,另壹種堅持完全基於人類理性的觀點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人及其知識的成長和積累本來就是壹個客觀現實或過程,人的理性不可能是空穴來風,而是建立在客觀現實的基礎上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因人而異,因物而異,但從歷史社會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壹個客觀的標準不僅存在。而且清晰真實地存在於各種主觀標準中。唯物辯證法“實踐—認識—實踐”的規律決定了任何壹種認識、理論、學說都只能在實踐中,在客觀現實的語境中得到檢驗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