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4年5月20日,業主吳先生與廖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吳先生將其所有房屋以6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廖先生。廖先生於協議簽訂當日預付20萬元,余款45萬元於同年6月10交房時壹次性付清。同時,吳先生承諾在全款15日內協助廖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協議簽訂後,廖先生按約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吳先生也將房屋交付給了廖先生。正當廖先生高高興興裝修房子時,吳先生覺得房子賣得便宜,拒絕協助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要求返還房屋。廖先生當然不同意。他認為自己已經付了全款,開始進行裝修。現在吳老師無緣無故反悔,實在說不通。他要求吳先生按照約定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吳先生認為,過戶前房子是自己的,現在不想賣了。當然,他不必協助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廖先生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咨詢。
律師聲明
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告訴廖律師,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包括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
《物權法》同時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中,吳先生與廖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前述法律法規,房屋買賣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涉案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應當繼續履行。
由於吳先生與廖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實際履行,吳先生與廖先生作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將受本合同約束。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現吳先生拒絕協助廖先生辦理房屋過戶,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廖先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在這裏,律師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