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實際上屬於同居或事實婚姻,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不為同居提供保護;
2.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3.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4.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是否屬於事實婚姻如下: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的,就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壹切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都是開放的。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對內擁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對外還擁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不會承認是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都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姻。
綜上所述,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實際上是同居關系,或者說是事實婚姻,我國對同居不提供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是否是事實婚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匯編的解釋(壹)》第七條第壹款
未按照《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提起離婚訴訟的,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0日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