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參照《浙江省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銷售者銷售商品,出現商品短缺的,應當予以補足,並依法賠償損失;屬於商品生產者或者其他供應商責任的,商品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供應商追償。
擴展數據
參照《浙江省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缺乏規模,損害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使用無計量檢定印章和合格證的計量器具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的;
(四)損害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
(六)偽造、變造、盜竊或者損毀強制檢定印章和證件的。
參照《浙江省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在貿易結算過程中,用戶、消費者對計量準確度發生爭議的,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向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有爭議的計量器具和商品數量的原狀。
參照《浙江省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弄虛作假、缺秤,給國家或者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除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外,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文化市場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浙江省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