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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麽?

您好,雖然公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從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得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名稱和質量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和索賠條款等方面基本相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子句。本條款僅包括交貨數量和測量方法。在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是在農副產品交易中,由於這些商品的計量不易準確,所以為了避免糾紛,應在合同中對交付的數量規定壹個靈活的範圍,即“溢缺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該公約第35條,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並且必須以與類似貨物相同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沒有約定的,貨物應當按照類似貨物的通用方式包裝和裝箱。如果沒有這種共同方式,貨物的包裝和裝箱方式應足以保存和保護貨物,否則將被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在包裝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對標誌和號碼的國際慣例以及誰應承擔包裝費用。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起著非常突出的作用,它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和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定價主要有三種方式: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固定價格。在貿易實踐中,我們還應密切關註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因為國際貨物交易的風險比較高,所以保險條款在合同中是非常必要的。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很大不同。在貨物買賣中,要註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付款條件。在國際銷售合同中,壹般規定除政府記賬外,大部分貨物通過銀行以現金結算,而國內貨物銷售合同通常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結算。該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常用的例外條款。根據《公約》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壹方可以解除和延期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並且只有在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壹方有過錯的情況下,該方才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壹般來說,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涉外銷售合同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進行仲裁,而國內貨物銷售合同很少使用仲裁解決爭議和糾紛。

8.適用的法律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需要設立壹個關於法律適用的條款來規定適用的法律,以防止在發生糾紛時解釋合同和解決糾紛的法律失效。壹般來說,國際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也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維護原則的限制。《公約》中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適用範圍更加完整和廣泛。而國內的貨物買賣合同壹般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因此很少設置該條款。因此,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壹定的差異。我國合同法應充分借鑒該公約,特別是國際貿易中的壹些做法,使其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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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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