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有“誣告人坐反”的法律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載:“甲若告乙偷牛,賊若傷人,今乙不偷牛不傷人,我如何問甲?”端為,為虛妄之人;不當行為不是審判。"
這就意味著,故意誣告是“端對端”,無意誣告是“起訴不審”。按照秦律的規定,對前者的處罰要比後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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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反誣告是我國古代刑法對誣告的處罰原則,自秦漢以來我國歷代法律均有規定。
秦朝以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誣告陷害罪。秦始皇深知前人的教訓,認識到誣告陷害的危害。所以在秦律中,對誣告陷害他人的處罰有詳細細致的規定,這是歷朝歷代壹直沿用的誣告反坐制度。
《秦法》關於誣告陷害罪的規定雖然詳盡完備,但仍然不能阻止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因為秦朝有“奸臣有賞”的規定,告發奸臣壹人,就賞壹個爵位,但由於其他制度不夠完備,助長了誣告之風。
到了漢代,關於誣告陷害罪的立法似乎沒有什麽大的變化。但漢代統治者對誣告的社會危害有著更加充分的認識,所以在法律上有著更加嚴格的規定。
按照漢律,誣告和殺人壹樣嚴重。漢元康四年又下了壹道聖旨,規定80歲以上的人,犯其他罪,可以不受處罰,但仍以誣告、傷人等罪追究刑事責任。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國再次陷入分裂動蕩的局面。在立法上,各國仍然把誣告,尤其是誣告謀反罪作為打擊的重點之壹。
比如,根據魏律,犯人誣告他人謀反,其親屬會受到牽連。雖然只是強調犯人誣告人謀反應受更重的懲罰,但對普通人誣告人謀反也適用。
《人民法院報》——中國古代證據制度三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