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的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壹)鼓勵和促進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和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和通航,密切兩岸經濟互利關系;
(三)鼓勵和促進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弘揚中華文化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合作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其他有利於維護臺灣省海峽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省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2.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的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壹。協商談判可以分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省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壹)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兩岸關系發展規劃;
(三)和平統壹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省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省地區在國際舞臺上與其地位相適應;
(6)與實現和平統壹有關的任何其他問題。
三、堅持壹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壹的基礎。
(壹)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壹,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最大利益。該國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努力實現和平統壹。
(2)國家和平統壹後,臺灣省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第壹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促進祖國和平統壹,維護臺灣海峽地區的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切身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