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案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有幾個被告,而他們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不在同壹地區,他們可以向其中任何壹個地區的法院提起訴訟。
壹、起訴地點的確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5.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如何確定民事訴訟的管轄
1,壹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是被告”的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法律規定特殊地域管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處理的案件:
1.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