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見第二條)。
2.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見第四條)。
3.綠線的劃定
(1)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要確定城市綠化的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合理布局不同層次的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綠線。
(2)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限,明確綠化率的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邊界(見第五條至第七條)。
4.綠線內的建築要求
(1)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城市綠線範圍內必須按照城市土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以及公園設計規範進行建設。
(2)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3)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排放汙水以及進行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6)規劃綠地內近期不進行綠化的建設活動,應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嚴格控制。
(7)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和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應符合《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規定》的標準。各類建設項目應當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