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阻止外國法律措施不正當域外適用的辦法
第壹條為了阻斷域外不當適用外國法律和措施對我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適當地禁止或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正常的經濟、貿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履行國際義務。
第四條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應對域外不當適用外國法律措施的問題。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有外國法律、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相關情況。記者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