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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刑事案件拘留程序

刑事拘留程序:

1.拘留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提請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拘留證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執行拘留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強制手段。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拘留期限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上述規定,壹般來說,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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