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有時犯罪嫌疑人拒絕認罪。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和減輕處罰,拒不承認已經形成的犯罪事實。這個時候,法律往往特別重視證據的作用。如果所有的證據都指向犯罪嫌疑人,而他又找不到正當的理由或者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拒不承認犯罪,就應當按照證據形成的事實根據來量刑。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罪。
零口供定罪:
“口供”與其他證據壹樣,只要與其他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獨特的結論,就可以成為定罪證據,不存在優先順序的問題。
口供是重要的證據。妳可以信,但不能信。不能光靠表白做決定。沒有懺悔,妳無法做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於壹切案件的量刑,應當重在證據,重在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真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這壹規定明確表明,口供是壹種可以采信的證據,但不能采信;司法工作人員對有無翻供情況應采取的正確態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對於證據鏈來說,並不是必須的。缺少“表白”並不壹定影響鏈條的完整性。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罪犯不說出自己的部分罪行,不代表拿對方沒辦法。這時候零口供定罪比較困難,但是成功後可以判對方。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衍生問題:
標題:
如果不認罪,法院會怎麽判?
內容:
第壹,法庭將如何不認罪?
1.如果被告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情況和證據做出判決。
2.被告不認罪,說明他態度不好。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加重判決,不適用簡易程序。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不能證明很多犯罪事實或疑點。法官會做出保守的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