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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權利和義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應當協助疫情防控,配合疫情處置,承擔自願報告義務,避免聚集,減少感染機會,出入境人員應當配合防疫檢查。

詳情如下:

1.任何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政府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組織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預防控制工作。主要有財產征收、財產損失、人員動員、疏散隔離、限制個人活動等容忍義務;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采取的醫療措施,並主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

3.企業正處於逐步復工過程中,人員的流動性和聚集性給疫情防控帶來巨大挑戰。充分發揮公民的主觀能動性,公民發現疑似病人或者確診病人未按醫療規定隔離治療的,應當主動報告;

4.這壹次,新型冠狀病毒在人際關系中具有很強的傳播能力,這意味著人與人密切接觸時,感染的概率呈指數級增加,之前已經報道了很多接觸和聚集的病例。所以要避免人與人的接觸,尤其是群體接觸。作為公民,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聚集,不提前復工,不提前復課,減少感染機會;

5.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準予入境或者出境。公民有積極配合檢疫檢查的義務;

新型冠狀病毒中的接觸者分為三類:與病例生活、學習、工作或有密切接觸的人,治療、護理和探視病例的醫務人員,與病例有類似密切接觸的家庭成員或其他人,與病例同乘交通工具並有密切接觸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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