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和防護、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準化建設,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並向所在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所在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測和預警
第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絡,防禦雷電災害。
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建設,完善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
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防禦雷電災害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防災救援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
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加強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