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房產稅屬於特殊財產稅中的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僅為房屋,征收範圍僅限於城鎮經營性房屋。征稅方式是根據房屋經營使用方式的不同而規定的。自用的,按照房屋的計稅殘值征收,出租房屋的,按照租金收入計稅。
契稅是指在房地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按照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上的生產價格的壹定比例,向新業主的產權持有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契稅有以下特點:
1.征收契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契稅征收機關通過征稅,以政府的名義開具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承擔著確保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具有收費性質,這是契稅區別於其他稅種的主要特征;
2.納稅人是財產權的繼承人。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時,可按轉讓時的變更價值向產權人壹次性征收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當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可以按壹定比例的稅率向納稅人征收。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的共同需求,依法強制、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規範性形式。稅收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稅收是國家財政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公眾的需要,依靠公眾的力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行取得財政收入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在壹定的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和納稅利益分配上的壹種特定的分配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