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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異議登記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不動產異議登記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什麽?1.不動產登記有什麽異議?所謂異議登記,就是對因繼承、買賣等原因發生不動產權屬爭議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以警示購房者該房屋存在權利瑕疵。它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了壹種登記救濟手段,也保護了買受人的利益。異議登記實施後,法院等部門受理不動產權屬糾紛民事訴訟的,申請異議登記,以警示有意購買該房產的購房人。如果買家視而不見,那麽交易將被視為惡意交易;如果法院等部門受理爭議,申請異議登記,可以限制不動產權利的轉移。如果購房者買了壹套權屬有爭議的房子,就陷入了訴訟,最終交易被法院確認無效。實行異議登記後,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二、異議登記的作用在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在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前,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未將登記申請記載於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原登記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三,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的區別。異議登記不同於所有權登記和其他權利登記。它不直接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異議登記的目的是阻礙登記冊的可信度。在登記簿中不構成獨立的登記項目,而是記載在主登記簿中。《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公眾申請房屋異議登記應註意以下幾點:壹是受理機關。市房產檔案館受理市轄三區的房屋異議登記申請。二是受理範圍。《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但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因此,異議登記的範圍僅限於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三是異議期。《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登記機構登記異議的,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四是慎用異議登記。《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四、辦理異議登記的流程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填寫註冊申請表;2、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3.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並將異議記載於房屋登記簿;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0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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