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的總和。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參與的拆遷糾紛案件,以及這些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上述對拆遷行政訴訟的界定包括以下要素:第壹,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或組織,被告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拆遷管理部門,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拆遷行政行為。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因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引起的。這裏的關鍵是認為有侵權,而不是實際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要解決的問題,只要原告起訴時主觀認為就夠了。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於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它具有“司法性”,是壹種司法活動,必須在國家司法機關的領導下進行。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因未履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爭議的處理:(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2)依法起訴: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不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兩種情況:壹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在搬遷期限屆滿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拆遷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或雙方反悔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拆遷當事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達成仲裁協議,壹方反悔,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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