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三個人以上。組織賣淫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但要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也就是老鴇和窩主。
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壹般參與賣淫者不作為犯罪處理,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如果幾個妓女為了多掙錢,傳遞信息,提供方便,互相掩護而進行賣淫,因為都是妓女,沒有主仆之分,也沒有固定的組織者,壹般不應該以犯罪論處,而應該以治安管理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僅自己參與賣淫,還組織他人賣淫,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賣淫。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如果壹些賓館、酒店等服務人員從事賣淫活動,雖然負責人放松了管理,但只要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構成犯罪。
組織賣淫罪要求組織多人賣淫,壹般指三人以上,通常是女性,也包括男性。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的,不構成犯罪。
組織賣淫罪可以由壹人實施,也可以由多人實施。其實壹般是三個人。也就是說,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組織賣淫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