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會對法定代表人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債務履行的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等。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公司未被列入“被失信執行人名單”,只要公司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仍可(根據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采取消費限制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也就是說,只要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其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4.此外,根據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的《關於“建設誠信、懲戒失信”的合作備忘錄》,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時,信用懲戒的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人員。除了限制消費,信用懲戒措施還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