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上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上的可撤銷和無效原因的,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2.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其中壹方簽字後反悔,雙方完全有可能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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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中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簽訂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後,發現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壹方或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起訴訟。在實踐中,我遇到過很多類似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因為舉證難而被動。
這也給我們壹個警示,壹定不能簽空白合同,壹定要等雙方協商好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做好合同後再簽。
2.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發現該房屋不在拆遷範圍內。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證範圍內,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故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範圍,有意拆遷被拆遷人房屋的,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調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範圍內,確定拆遷項目的實質範圍和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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