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合同糾紛常見案例有哪些?1.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賠償相應損失,請求返還定金的,應予支持。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交付房屋,但未給購房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交房的,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開發商應當依法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違約責任。3.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必須付清全部合同價款後出賣人方可履行交付房屋義務的,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不構成違約。不安抗辯權的買受人抗辯應當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履行規範,否則不安抗辯權不能成立。二、房地產合同可以解除的原因有哪些?1,開發商資質不全。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屬於非法經營,與買家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該返還購房人支付的房款。2.這所房子的所有權有爭議。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房屋未經其他* * *業主書面同意歸* * *所有,導致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3.出售的房屋存在抵押問題。開發商將出售的房屋在出售前抵押,或者將房屋出售給購房人後抵押給他人。購房人發現後,可以認為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4.賣的房子是不能交易的房子。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5.延遲交房,超過合理期限。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經購房人催告後,開發商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退還定金或房款利息。6.擅自改變房屋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壹般約定開發商變更設計前必須征得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7、房屋面積誤差大。房屋交付時實測面積與簽約時暫測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返還利息。8.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9.逾期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屋權屬登記延期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如果因開發商原因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可以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在處理房屋合同糾紛的過程中,雙方要習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樣才能更有效、更快捷地解決問題,減少雙方不必要的損失。簽訂房屋合同時,雙方應明確違約責任的相關事項,避免壹方違約時產生糾紛,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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