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質和基本價值要求的同性規則,是具體制度規則的內在聯系,是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行為的最重要、最普遍的原則。基本原則的作用主要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指導行政法的統壹適用和解釋,彌補法律制度的漏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正當程序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壹原則。
第壹,依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第壹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壹原則的延伸。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誌。依法行政屬於形式行政法治的範疇,是行政法治的核心。
我國的依法行政原則包括兩個方面:遵守現行法律(法律優先)和依法授權(法律保留)。
法律優先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管理,不得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規定。
(1)行政機關不得制定與法律相抵觸的規章和決定,不得制定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規章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決定違法的,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行政機關有積極實施和執行現行有效法律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的作為義務是違法的。
(2)法律保留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授權活動。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關系中:
(1)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規定的明確授權。
(2)未經立法規定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如果行政機關不遵守這種不作為義務,就構成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