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壹方不履行合同,另壹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章昊律師表示:在房價飛漲的時代,很多房東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惡意拖延反悔,要求再次漲價,否則拒絕配合過戶,甚至想惡意違約,支付違約金,因為房價上漲的金額遠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所以才有反悔的動力。上海房地產律師章昊回答,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存在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對方堅持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外,應當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對方在履行義務時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確實無法繼續履行,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利潤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以參考以下幾種方式:1。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1)原則上可以比較最相似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壹是同壹棟樓的同壹樓層、同壹房型;其次是相鄰建築的相同樓層和房型;第三,同面積房屋與買賣合同交易價格的差額,決定房屋的損失;(二)沒有最相似房屋的,房屋損失可以由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損失的認定時間應以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守約方的請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日、違約方違約的認定日、審理中房屋的漲跌為依據。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因房屋價值漲跌所能預見的損失、雙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lt未經居住在該房屋內的其他成員同意,房屋所有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答:房屋所有權人有保護其居住權的義務,但該權利的存在並不構成對房屋所有權人處分房屋的限制。因此,未經房屋內居住的其他成員同意,房屋所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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