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2月26日部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鏈接:《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住宅建築內部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直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
第二章
壹般條款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3)擴大承重墻上的門窗原有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蓋樓罩的梁、柱,承重墻與基礎的連接節點。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的立柱框架、支撐墩、樓板梁、屋架的懸索。
第六條:未經批準,裝修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