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簽訂合同的必要性。承租人出租房屋超過6個月的,應當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後,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邊肖提醒承租人:無論是個人住房需求的房屋租賃,還是經營需求的商品房租賃,只要妳想將房屋轉租給他人,都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可能面臨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其他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二、房屋維修:房屋維修責任是指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自然或人為損壞,由哪壹方承擔維修責任的問題。
法律規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邊肖提醒:出租人有義務對房屋及其設備進行及時、認真的檢查和維修,確保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