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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有以下處理方法:

1,警告記過。公立學校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學校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確定,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職務等級或解聘,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解聘、公派教師由學校推薦,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聘用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

1.在教育教學活動等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3、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4、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從事影響教育教學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5.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6.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緊急情況和險情,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7.不得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猥褻或性騷擾。

8、在招生、考試、晉級、保送和績效考核、崗位招聘、職稱評定和聘用、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9.向學生及其家長索要或者收受財物,或者參與學生及其家長出資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資料、社會保險或者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10,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等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11,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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