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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意義是什麽?房屋租賃合同中容易產生的糾紛有哪些?

作為在大城市漂泊的工薪階層,我們很難在短時間內買壹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所以我們都選擇租房。租房看起來我們只是作為租客短暫的生活,不需要想太多,但是還是有很多需要註意的地方。了解這些,註意這些減少我們的後患!

租賃合同/2050801 "target =" _ blank " >房屋租賃合同的意義是什麽?

租賃合同/2050801 "target =" _ blank "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標的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達成的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終止時將出租的房屋返還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承租人有充分的時間另尋房屋租賃或者熟悉、適應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並讓承租人知道租賃的房屋將被出售,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本條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如果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出售房屋,即使手續合法健全,並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的效力,有權以同等價格購買房屋。

租賃合同/2050801 "target =" _ blank " >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容易產生的糾紛?

1.檢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比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審查租賃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但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就應該是可以出租的。

3.承租人裝修價值的鑒定。

承租人壹般在租賃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租賃合同中/2050801 "target =" _ blank " >壹般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裝修在租賃合同中/2050801 "target =" _ blank "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應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是因為合同無效或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所以存在裝修現值的確認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裝修雙方要協調好,既解決了問題,又節約減少了損失;

協商不成,法院會委托評估機構對裝修價值進行評估。壹般的評估是按照裝修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房屋裝修的使用年限應該與租賃期限壹致,所以裝修收回時的現值應該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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