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民法典》第1079條中有明確規定,其中之壹就是家庭暴力有關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起訴離婚,因此不存在冷靜期不利於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的問題。
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也介紹,“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證明)’”申請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持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向主管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認定無誤後,向離婚雙方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即為離婚受理。
擴展數據:
國外離婚的措施:
1.根據加拿大法律,只有婚姻破裂分居滿壹年的人才允許辦理離婚手續,除非有通奸或虐待的證據;
2.在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等待六個月,離婚手續才算完成,夫妻關系才能終止;
3.英國法律規定,婚姻壹方或雙方做出離婚聲明後,必須經過9個月的反思和考慮期。如果離婚申請人和當事人雙方都認為婚姻不能維持,則允許離婚。
4.為了遏制離婚率上升,韓國在2005年引入了“慎重期”和自願調解制度。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妻,如果有孩子,必須經過三個月的“審議期”,如果沒有孩子,“審議期”為1個月。2010年6月起,韓國大法院引入“離婚審議制度”。
實踐表明,這種“離婚審議制度”效果顯著。這壹制度在京畿道水原地方法院試行半年後,協議離婚的撤銷率從6%上升到23%。
眾信。com-民政部:家暴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