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兒童通常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即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兒童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情節特別惡劣的,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的,可以追究該兒童的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雖然14歲以下兒童的刑事責任是有限的,但法律仍然允許他們因某些嚴重罪行而受到調查。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國際比較:
1.美國:各州規定不同,最低年齡從6歲到12歲;
2.英國:10歲以上兒童可負刑事責任;
3.德國:14歲以上未成年人開始承擔刑事責任;
4.法國:13以上未成年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5.日本:14以上未成年人可負刑事責任;
6.加拿大:少年刑法適用於12至17歲的少年;
7.澳大利亞:10歲以上兒童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證明自己的理解行為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兒童通常不負刑事責任,但在某些嚴重犯罪中仍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