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認定的不合格產品:第壹條第四款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四、房屋質量不合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房屋屬於法律認定的不動產產品,所以只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偽劣產品”,就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