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遷入戶口需要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的,壹般房產的所有人為戶主。即使戶主同意入住,沒有正當理由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入住的。戶口遷移避難的,要有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才能辦理。在房東(戶主)沒有過戶賬戶的情況下,家庭其他成員無法遷入該賬戶(沒有可信方)。
註冊方式如下:
1.首先,妳要憑出生證明到妳所在的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學通知書”;
2.其次,拿著父母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生育服務證、戶籍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3.最後去戶口,妳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戶籍科,帶上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
註冊兒童所需的材料如下:
1,新媽媽的戶口卡,如果媽媽結婚了但沒有在戶口卡上登記,需要帶上我的結婚證;
2.出生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
3、加蓋街道計生部門允許生育服務卡(此卡由計生部門發放);
4.如果嬰兒不是在父母所屬的地方出生,父母需要到馬寶所屬的單位或者街道計生部門開具證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時需要提供給派出所民警;
5.需要將寶大籍貫告知母機構,並附上證明。
綜上所述,戶口避難的前提條件是戶主有當地戶口。戶主落戶的,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