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頭,標題。寫下“遺囑”,遺囑人的基本信息,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2、正文,寫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理由,寫明立遺囑人所有財產的名稱、數額和地點。陳述立遺囑人對遺產處理的意見。註明所立遺囑的份數,並註明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3、尾部分別由遺囑人、見證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另外註明遺囑日期。因為是房子繼承,最好公證壹下。
遺囑繼承是相對於法定繼承而言的,是指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壹種繼承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份額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所以遺囑繼承又稱為“指定繼承”。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立遺囑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立遺囑人。
立遺囑人或受遺贈人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的前提是接受繼承或遺贈。遺囑是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囑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時,不必與遺囑人或受遺贈人達成協議。由於遺囑所附的義務是附在遺囑繼承權或受遺贈權上的,所以遺囑生效後,遺囑人或受遺贈人可以通過接受或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來選擇是否履行遺囑所附的義務。立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者遺贈的,可以不履行該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