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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

法律分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通常需要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明確寫明當事人的情況、案件的詳細經過和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如果寫起訴狀真的很難,可以流於表面。法官應當詳細詢問原告的表面主張,制作筆錄,並向原告宣讀;原告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無論附帶民事訴訟是表面提起還是書面提起,都應當寫明被害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被指控的罪名、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程度以及具體的訴訟要求。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訴訟書中寫明,附帶民事訴訟不能流於表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多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壹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責任大小能夠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壹百七十四條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五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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