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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討債罪的立案標準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有三個:壹是催收方式中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二是催收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侵犯了房屋;第三,恐嚇、跟蹤、騷擾債務人。非法討債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討債罪是指以暴力、軟暴力等手段產生的規範討債的行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正常的財產交易秩序,因此應當以債務和催收行為是否破壞了這種交易秩序作為評價標準。高利貸產生的債務應按照借貸利率確定。當利率低於民法規定的標準時,由於沒有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於正常的財產交易,不能評估為非法債務。由於本罪所保護的權益屬於公共秩序的維度,暴力的認定應該不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仍有決定是否交錢的自由。如果催收者的暴力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則應評價為財產犯罪的暴力手段。對於軟暴力的認定,當采集者實施騷擾、盯梢等行為時,也應足以擾亂公共秩序。對於涉嫌犯罪的暴力討債行為,法院壹般適用尋釁滋事罪追究涉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雖然能在壹定程度上有效震懾此類犯罪,但客觀上也存在難以有針對性地準確打擊犯罪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給定罪量刑留下了壹定的自由空間,不符合刑法總則。通過刑法對暴力催收的明確界定,為被催收人尋求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依法準確打擊非法催收債務犯罪奠定了堅實基礎,有效填補了立法空白,掃清了司法實踐中處理相關問題的障礙,將從源頭上遏制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的野蠻生長,有助於以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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