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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利的認定和量刑

非法獲利的認定和量刑如下:

1,非法獲利超過5萬就達到立案標準;

2.非法牟利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獲利是指非法取得的利潤或者股息,應當扣除成本和合理支出,量刑時應當按照其數額定罪處罰。非法獲利不是非法經營數額或經營收入,而是扣除合理費用和必要開支後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剩余數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將非法獲利數額等同於非法經營數額或者經營收入是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非法收入的界定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

1.從取得的方式方法是否存在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勞動、管理、投資所取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違法所得除了上述違法取得的收入外,還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取得的利益;

2.從法律事實造成的後果來看,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認可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定義為占有人未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所得;

3.從收入的性質和是否公開來看,非法收入分為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和無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其中,只有具有公開市場的非法所得才能納入征稅範圍。非法收入是所有錯誤的非法收入或余額的總稱。

綜上所述,壹些辦案機關在認定非法獲利時,不確定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公訴機關直接將非法獲利等同於所有非法經營數額或業務收入,不扣除房租、員工工資、銷售提成、水電費用等合理支出和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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