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經濟訴訟的首要程序,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將根據起訴狀的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起訴書中應當包括的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會被法院采信。
2.審判準備
開庭前的準備需要多方完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和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
案件應當在確定的時間公開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相關人員。庭審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協商、法庭調解、法庭判決等部分。壹般情況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後延長六個月。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壹般進行民事調解。法院組織雙方就特定問題進行司法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將根據法律精神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及其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