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下列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 (壹)吸煙、飲酒;(二)多次逃學的;(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4)沈迷網絡;(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實施的不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八)參與賭博;(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