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可以概括如下: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自己的份額,以高息籌集資金。
3.非政府組織形式的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5.通過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6.以傳銷或秘密系列形式非法集資;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商店”、“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形式的非法集資;
10,以“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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