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證是指公安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情形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1,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
3、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非法取證不僅違反法律,還可能導致司法不公。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非法取證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取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犯罪。
2.民事責任:非法取證的行為可能導致侵權訴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行政責任:您可能面臨罰款、吊銷執照或其他依法行政處罰;
4.職業道德和紀律處分:對於執業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非法取證可能導致取消職業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概括起來,非法取證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包括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證言和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證、書證。如果這些證據不能得到合理的糾正或解釋,就應當予以排除。非法取證不僅違反法律,還可能導致司法不公。因此,在偵查、起訴、審判中,應當排除的證據必須依法排除,不能作為起訴和判決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應當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