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可見,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但賭博等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非法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取利息,債務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在法律未規定的類別中承諾在未來的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非法手段: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屬於法律沒有規定的範疇。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取利息,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如果采取暴力、威脅、脅迫等手段索取非法債務,則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者脅迫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