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侵入住宅;?
2.故意傷害。?
非法入室是故意傷害的過程,所以被故意傷害吸收不構成犯罪。綜上,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打人沒有造成輕傷或重傷,警方會進行治安處罰,但對方可能構成非法侵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故意傷害罪;在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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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迎春非法侵入住宅。刑事判決?
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迎春因對丈夫不滿,與其發生性關系。2015,13年6月20日晚,強行闖入李某家中,對李某進行辱罵、毆打,致李某多處受傷。經鑒定,李某2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迎春非法侵入其住宅並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迎春犯非法侵入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迎春賠償對方損失的行為在案發後已履行完畢,且取得對方諒解,並有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被告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李迎春適用緩刑不會造成社會危害,依法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迎春犯有非法侵入罪,被判處10個月監禁,緩刑壹年。?
裁判文書網-李迎春非法侵入住宅案壹審刑事判決書
西雙版納公安局之窗-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