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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立案條件不足怎麽處理?

對非法行醫的處理不足以立案:

非法行醫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罰款。

非法行醫造成毀容的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因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對受到人身損害的患者的具體賠償範圍:因誤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各種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2.死亡賠償金:非法行醫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如果沒有醫院的搶救和治療,那麽死者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就沒有了;

3.精神損害賠償:除上述費用外,受害人或其家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受害人在固定護理期、輔助器具給付期或者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給付期不足,被扶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的情況下,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非法行醫罪罰金: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使“醫師”從事醫療活動的;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或者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構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如果“醫生”因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材料而死亡,並能證明死亡結果與非法行醫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醫生”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賠償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同時,被害人和死者家屬應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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